close

イチョウの木  

 

"遇見耶穌" 聖經講座 -3

行淫時被拿的婦人 

 

2016年1月18-19日,靈命日糧的聖經講座。

講員柯貝爾牧師(Rev. Bill Crowder) 

演講「遇見耶穌—Encounters with Christ」第三講。

 

我非常非常想聽這一篇信息,因為我有很多的不解。

我其實從以前就不太喜歡這段故事,啊不就耶穌赦免一個罪人嗎?  只不過行淫感覺比殺人放火,在道德和行為上更有一種... you know...  行淫的女人,好像是那種背叛老公的女人,或是誘惑別人老公的小三,或者是賣淫的性工作者。我覺得她們很骯髒、心理不太正經。當然,行淫的男人更糟!! 他們根本是 XXX !!!(消音)  

但是聖經為何要記載這一段故事呢? 而柯貝爾牧師,我尊敬的柯貝爾牧師 為何要挑這一篇來講呢? 這是我非常非常想聽的一篇課程,聽了之後,我不只懺悔自己內心中的歧視,更感謝主耶穌為我們所做的一切。非常非常感動!!

 

 

行淫時被拿的婦人 (Reaching Out to a Sinful Woman)

經文: 約翰福音8:1~11

 

 

前言:

在歷史頻道曾播出「希特勒的狗腿--Hitler's Henchmen」也就是「死亡天使--The Angel of Death」的約瑟夫門格勒醫師 (Dr. Josef Mengele)。這位 M醫生就在 Auschwitz 奧斯威辛死亡集中營拿俘虜來當白老鼠做了噁心又詭異又殘忍的實驗,多半為了滿足自己的好奇心。

但不要忘了這些被實驗的,是活生生的,在呼吸的人類,不是實驗室的小動物! 更不是一個物品!!  但M醫生沒有把他們當人來看,他們只是手邊隨時可用的東西,為了達成自己研究目的的實驗材料而已。因此他的實驗是如此殘忍、恐怖、令人難過的行為。

 

我們會說我們絕不會做出像 M醫師這樣的行為。但我們經常把別人視為可利用、可操縱控制的東西。如果仔細觀看我們的內心動機,事實上我們與 M醫生是沒有差別的。

我們其實經常沒把人當人看,而只是看他們是對自己達成目標有用的東西。

 

從約翰福音第八章我們可以看到相同的情景。

一群宗教領袖正計畫與耶穌來個正面對抗,他們用來對抗耶穌的工具(東西)是一個人-- 而他們甚至沒把她當人看。

 

I.   婦人的狀況--The Woman's Condition (vv.2-4)

看第 7章的後面,你會看到猶太領袖們已經在前一晚碰面討論耶穌與祂的事工的合法性。隔天早上,耶穌從橄欖山回到聖殿來教導人,不只講道,接著也藉著即將發生的事件教導人。請不要認為接下來一連串的事情是個巧合,或是一個獨立事件。

 

*Publicly charged- 公開控告

整件事情,是早就套招套好為了要抓耶穌的把柄。這些宗教領袖把事情帶到公眾之前,這真的很粗暴。他們直接打斷耶穌正在聖殿裡的講道,拖著一個衣衫不整,沒有戴頭巾,不斷反抗要掙脫的婦女。原本專心聽講道的群眾馬上轉頭看這讓人不安的場面而騷動。這群宗教領袖把女人丟到耶穌和群眾面前,殘酷地指控說:

「她正在行淫時,我們逮到了她。」

(這是一個莫大的羞辱,他們把一個見不得人的罪行,直接攤在陽光下、攤在眾人眼前!!   SICK!!   我從以前就覺得這女人該死,可是把罪犯拖到公眾面前,這些律法師法利賽人真的有病!!!! 有病啦!!!! )

 

*Genuinely guilty- 真實有罪

這女人的罪行是不爭的事實,她是在犯罪中被逮的現行犯。耶穌沒有質疑此控告,事實上耶穌就說這是罪。

她犯了罪,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這並不是重點。重點是,耶穌對這女人所做的回應,是否與這些宗教領袖不同。

 

II. 宗教領領袖的挑戰--The Religious Leader's Challenge (vv.5-6a)

我們來看宗教領袖們所做出的臆造。他們在前一晚不僅為耶穌的可信度辯論,他們做了一個陷阱要來毀滅祂,他們甚至利用一個人來達到他們的目的。在他們眼裡,這女人根本不是需要原諒、矯正、救贖、或審判。對這些領袖來說,這女人只是拿來當誘餌的一塊肉。他們對這女人沒有任何興趣,她只是他們為了達到目的和且剛好在手邊的東西罷了。

 

• 懲罰的定義(v.5)

律法是這麼寫的「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利未記20:10)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利未記20:10)

請注意,你在約翰福音八章找不到那個同樣有罪的行淫的男人,因為這根本是個圈套! 他們實際容許(鼓勵)一個男人去犯姦淫,來完成他們的陰謀。

 

• 這試探的兩難(v.6a)

這女人犯罪,依照摩西律法她必須判死。律法師與法利賽人所設的兩難是這樣的:

1. 如果耶穌不贊成判死,那麼耶穌必定被指控牴觸了上帝的律法,同時必須受懲罰。

2. 如果耶穌贊同法利賽人的判刑,一向主張憐憫的耶穌將會失去民心。而且這些領袖們一定會去報告羅馬政府,說耶穌煽動自治權力施行死刑。

法利賽人的目的很清楚。在群眾以及這女人的眼裡,耶穌是站在毫無勝算的情景。不管耶穌選  1或 2,是否定摩西律法或不服羅馬權威而成為叛國賊,祂都會有大麻煩。所以這些人並不想拿石頭打死這行淫的女人,他們想打死的是耶穌。

 

III. 救主的憐憫--The Savior's Compassion (vv.7)

想像一下,所有人屏息觀看耶穌如何回答。

 

• 祂在地上畫字 (v.6b) 。

法利賽人繼續問: 「你! 你怎麼說!?」耶穌沒有回答,只是 “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你在聖經中曾看到上帝的手指,有三處,一次是 神用手指將律法寫在石板上。(出31:18)

另一處在伯沙撒王設宴席時,神的手指在王宮牆上寫了字。(但5:5)

第三處就是這裡。

用手指畫字,在猶太人眼中這應該會有許多讓人驚訝的聯想。

 

• 祂做出判定 (v.7)

因為法利賽人還是不住地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然後耶穌又再次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耶穌到底做了什麼? 祂立了一個資格標準,這標準決定誰可以審判人有罪,並執行死刑。這不同於教會的紀律、父母的管教,以及法律的規範。加爾文這麼寫著: 「祂責備假冒偽善的人,他們吹捧自己,輕輕對待自己的罪惡與惡習;卻嚴苛地甚至殘酷的批判他人。…每個人都必須先審問自己的良心,當自己的法官和見證人,才能去面對別人。」

 

• 祂結束這段論爭 (vv.8-9)

那些指控者“從老到少一個一個離去”,很明顯的,那些年長的夠理智,知道自己不可能為自己的義(無罪)來辯論。

最後,那裏只剩下那個女人,那些抓她來這裡的所有控告者都離去了。群眾還在看著,而耶穌仍繼續在地上畫字。

現在,剩下最後的問題了。耶穌會怎麼對她說?

 

 

IV. 對婦人的警戒The Woman's Caution (vv.10-11)

現在耶穌要直接對這女人說話了,但還是有兩難啊!

 

• 定罪的問題 What about condemnation?

耶穌直起腰來對女人說: 「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 沒有人定你的罪嗎?」耶穌說的話充滿尊重。

那些控告她的人把她當成陷阱的誘餌,比起如何救她,那些人更在乎如何毀了耶穌。他們內心惡毒的仇恨,跟女人的不道德沒有兩樣。耶穌的斥責阻止了死刑,現在這婦人的反應是尊敬與順服,她說: 「主啊!」她看到耶穌不同於那些偽善的控告者,她似乎願意接受耶穌任何判決和刑罰。

 

• 憐憫的問題 What about compassion?

在所有人群中,只有耶穌有資格宣判這女人的罪。祂全然無罪,且有權柄定罪,祂儘管可以判她死刑,但祂沒有。同時祂展示了祂的憐憫,祂沒有判刑,但也沒有說這女人無罪。祂沒有替她的罪找藉口,也沒有把這罪惡當作沒有發生過。耶穌斷定這是個罪,但展現了恩典來拯救她。

 

• 改正的問題 What about correction?

耶穌的話語 強而有力。「去吧! 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這婦女遇到了一個要救她而不是利用她,要饒恕她而不是定她罪的人,對她來說,是一個全新的經驗。耶穌的態度,指示她所需要的方向和警告。饒恕,必須要與罪惡一刀兩斷。 她必須過著饒恕所帶來的新生活,且要遠離罪惡。

這可不是一件小事,耶穌沒有將這件事當成武器,而是實踐了祂的愛。

 

或許這件事是這婦女這一生第一次有人看她是一個人,而不是一個物;第一次有人真心關懷她的利益 (wellbeing),而不是要占她的便宜;也第一次感受到憐憫的溫暖。雖然耶穌的話帶著嚴厲的指正與管教,但是她這一輩子第一次被視為一個人來對待。

 

 

結語 Conclusion:

她是有罪的,在律法上是該被處死的。但耶穌以祂的恩典,也就是祂在十架上的捨命,放在她與她的罪之間。「因為神差祂的兒子到世上來,不要定世人的罪,而是要使世人因祂得救。」(約翰福音 3:17)

那些把女人帶來的人是為了定她的罪,卻不知不覺把她帶來這宇宙中唯一能讓她得到饒恕的地方。但願我們成為饒恕的使者,而不是自以為義去定人於罪的法官。

 

 

 

第一講「百夫長的順服」

http://anita511.pixnet.net/blog/post/443336165

 

第二講「外邦婦人的敬拜」 

http://anita511.pixnet.net/blog/post/443336396

 

第三講「行淫時被拿的婦人」

http://anita511.pixnet.net/blog/post/443336486

 

第四講「向痛苦的人伸出援手」

http://anita511.pixnet.net/blog/post/443336588

 

 

 

arrow
arrow

    anita5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